为了讨要货款,请刚认识的“朋友”吃饭喝酒,谁知在洗浴时醉倒,“朋友”变“色狼”反毁了自己清白。10月24日,解放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张某经朋友“红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并在一起吃饭。双方认识后,李某听说张某认识焦作A厂的领导,就请求张某帮助自己向焦作A厂讨要货款,双方互留了手机号。为了能尽快让张某帮助自己要回A厂的货款,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请张某吃饭,并邀请“红姐”等人作陪。饭桌上,因一时高兴李某喝了有二、三两白酒,吃过饭后,几人相约去某洗浴中心洗澡。由于李某喝多了酒,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手牌开了房间,“红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扶进房间后,请张某照顾醉了酒的李某,其他人就去洗浴了。而张某趁李某醉酒之际,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