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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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起于后窗 一人轻伤一人受罚

  发布时间:2011-10-31 13:45:59


    远亲不如近邻。表示邻里之间关系的深厚,是一句让人感到温暖的常用话。但是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之间发生的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赵某和王某是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亮马新村多年的邻居,2011年4月23日,在王某家,赵某与王某因为安装窗户的问题发生争吵,王某和其儿子与赵某相互殴打对方,后赵某用砖头砸王某肋部一下。致使王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及左侧液-气胸,但未伴呼吸困难。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3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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