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院党组对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要求,我庭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庭干警进行认真、深入、系统的学习,并要求干警学以致用,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到当前的减刑工作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要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理念。要求干警要自觉模范地守法、司法,严把减刑案件关,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主观悔罪表现不佳的罪犯,坚决不予减刑,比如在这次考察拟减刑罪犯的过程中,发现罪犯陈永国虽然呈报时符合减刑条件但是审理过程中其又出现了违反监规的情形,因此依法取消了其获减刑资格。对于执行机关以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请减刑的案件,不仅严格依法公开审判,而且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二是要切实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减刑工作做得好与坏,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性甚至广大社会公民的生活环境安全性。因此要求干警在办案中要本着对人民负责任的精神,灵活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对确实悔改表现良好、主观危险性明显不大的罪犯才给予减刑。
三是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在审理减刑案件过程中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减刑程序和减刑条件的规定,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对悔改表现确实良好的罪犯、老年犯、疾病犯以及残疾犯予以从宽掌握其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对累犯、主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要严格掌握,压缩其减刑幅度。
四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审理减刑案件作为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的开展需要立足高远,要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局,围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通过审理好减刑案件做到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打击罪犯,又能灵活运用法律、保障人权,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好。
五是要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干警在审理减刑案件中要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进行减刑时,要顾全大局,要禁止适用减余刑。在对罪犯进行考察过程中,要自身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要重视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