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判处被告李某向原告韩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2010年2月9日,李娟和韩雪俩人准备一起去桑坡村要帐,因李有事,就叫韩到其家拿欠条手续。韩到李家将装欠条的包拿走的时候,李的儿子也在场。事后李找到韩,称其包里的2000元钱丢失了,并连续两天在街上对韩进行漫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丢钱的事应通过公安部门解决,而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称韩偷其2000元,并在大街进行漫骂,对韩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并给韩的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应向韩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