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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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权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

  发布时间:2011-11-15 14:05:27


摘要  职权法定原则对我国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选择,也是遏制腐败,促使行政机关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保障。本文主要从职权法定的含义、特征出发,着重叙述了职权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及确立职权法定原则的几点要求。

一、职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职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主体的产生、行政权力的授予、行政职权的分配、行政执法的程序全部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严格遵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首先要看是否有法律依据,其权力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授予;其次在实施职权的时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包括范围、程序等,不得超越权限行使,也不得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四种大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法律职权都应由法律加以详细规定,并按章行事,四种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职权行使关系、公共管理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职权法定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主体系依法设立。行政机关是依据法律创设的,其存在应有明确的法律授予。在我国,行政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行政机关的设立、合并、撤销等都要依据行政组织法来实施,凡是违背宪法、法律的设立、合并、撤销行政机关的行为均是违法的,是不符合职权法定原则的。只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科学、有效的设置行政主体、赋予行政权力,才能充分发挥行政的应有职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是行政权力系依法授予。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予,包括权力范围、权力实施主体、权力实施限制、权力内容等。首先是不同的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的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机关不得相互行使,也不能随意综合行使;其次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要遵守严格的范围、严格的权限、严格的内容;最后是公务员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

三是行政职权系依法分配。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须依法相互制约、受到限制,并应互不超越、各司其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限制的,不得任意、随意行使,必须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后,才能依职权、依法律行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以政府名义、公共行为做借口来行使权力。同时行政机关上下级、平级之间也不得相互越权行使权力,一旦越权即违法。

二、确立职权法定原则的是法治国家的基础

 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权力的强势地位在日益延伸巩固。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扩大,社会效率要求的提高,行政执法权也在随着扩大变得越来越强硬。因此,只有确立职权法定原则,才能促使依法行政,促进公平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奠定法治国家的基础。

(一)从我国行政执法背景来看,职权法定原则是促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行政权力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效率不高,行政执法不公,行政职权分配不合理,行政机关设置不科学,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主要问题是:

 首先,执法领域较宽。由于我国是从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且市场经济实施时间不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在摸索阶段,因此需要调控的范围和领域多,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导致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较多,行政权力存在的领域广泛,行政权力的名称样式较多等现象。

 其次,自由裁量权较大。由于过多的政府干预,行政执法领域又十分宽广,因此,行政执法权涉及面较大,面对的问题又较为复杂,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最后,行政权力覆盖范围较广。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在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可能涉及到行政执法问题,因此,行政权力覆盖范围较广,从目前我国的形势发展来看,行政职权还处于一定的扩张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问题,确立职权法定原则,限制一定的行政权力,完善行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势在必行。

(二)从职权法定原则的作用来看,职权法定原则是促进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职权法定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之必需,所以只有确定职权法定原则,才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科学配置行政职权,严格限制行政权力,促使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不能乱设,行政权力不能滥用,行政执法不能越权,行政处罚不能违规,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也是职权法定之要求,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职权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职权法定原则是提高行政效率,促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从历史和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首先要有高效、规范、统一的政府行政机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服务于国家的发展。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涉及范围广、领域宽,必须严格、科学、有效地规范行政职权,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无疑,职权法定原则是最佳途径,只有推行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不超越职权、不超越权限、不违规违纪,才能科学有效的发挥行政调控职能,才能全面提高行政效率,真正起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和谐稳定大局的作用。

二是职权法定原则是推进民主,实施宪政的必然要求。扩大民主是国家的发展趋势,是实现人权的保障,近代宪法的出发点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行政权关的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就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授予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所以,职权法定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三是职权法定是防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腐败是各个国家都面临的问题,尤其是行政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其根源在于行政权力。因此,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控制日益扩张的行政权,遢止权力滥用而产生的腐败。

四是职权法定原则也是促进“官民和谐”,监督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从我国的传统观念来看,群众对官员具有特殊的看法,认为官员就是上级,就是领导,而不是服务于自己的仆人。现实中一些人颠倒了主仆关系,对上级官员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币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强调职权法定原则,让每个公务员都懂得其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强调职权法定原则,使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才能促进官民和谐,建立正气良俗。这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所迫切需要的。

(三)从职权法定的内容来看,职权法定原则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我国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思想和法治观念深化的结果,职权法定的内容正是法治国家的核心,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主体依法设立。在我国,行政机关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而创设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己设定、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是违法的。

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法定。行政执法只有严格遵照程序行使,才能起到程序公正,并促进实体公正的效果,试想,如果行政执法无程序而言,行政相对方将无申辩的可能,行政权力滥用现象也会很多。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不仅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彰显了一定的效果,应予以借鉴、完善。

三是行政权力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具有扩张的本性,因此,只有不断限制行政权力,由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约束,才能遏制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展,才能提高行政效率。无法律便无行政,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相应地,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行使某项职权,尤其是在涉及剥夺公民权利,科以公民义务的时候,必须先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四是行政职权分配适用法定。什么样的行政机关有什么样的行政权力,什么样级别的行政机关具有什么样的权力范围都应有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各个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不越权,各个机构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充分有效。

三、关于在我国确立职权法定原则的几点建议

鉴于本文所述我国行政职权配置及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有—个健全完善的行政法体系作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目前的行政立法滞后。主要表现:一是部分行政领域无系统立法,如部分公共管理领域中无行政立法;二是现行行政立法不完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管理部门权力规定的比较具体,责任比较抽象,实施起来不灵活,缺乏操作性,如我国的行政组织法规定的就较为笼统,导致行政机关设置不规范;三是现行行政立法机械,不合当前发展需要,有的行政立法已经过时,但仍未作废;四是缺乏统一立法。目前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是以行政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法规的形式存在,立法主体比较复杂,档次较低,没有统一的、健全的、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故当前我们要一方面尽快制定依法行政急需的法律,另一方面要修改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提高立法档次和立法质量。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刚要)。

刚要中指出了六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正是职权法定的实质,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权。

1.合法行政。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与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合理是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必须落实越权无效原则。

任何行政机关的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包括界限、范围等。越权无效原则最早是作为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提出来的,它作为英国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直接后果。越权无效是现代法治的原则,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无法律授权即越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其权力来源必须是明确的法律授予,只有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行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管其初衷、目的、结果如何,应该都是无效的。

    二是超法律授权超即越权。行政权力虽然有授权,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职权的时候,超越了法律规定范围和界限,虽然性质相同,有可能导致的结果相同,但是其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实际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后,其社会效果和对相对人的效果都是好的,但是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是按照法律依据进行的国家行为,为了保证其严肃性和避免出现不利于相对人的变通,执法范围和界限须严格遵循。

    三是程序违法即越权。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须,也是促进公平行政之必须。因此,必须严格依程序法行政,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管其客观效果如何,都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应该都是无效的。

    四是主体违法即越权。首选非行政机关及人员或者说非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及人员的执法行为无权;其次,不是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无效,即其它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插手自己不该管的事情,超越自己的职权执法的行为是严格禁止,无论是上下级之间还是平级之间都是绝对无效的。

参考文献

1、《一般行政法原理》  朱维究 、 王成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王成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于中国期刊网

3、《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意义与要求》 孟大川 成都行政学院  来源于中国知网

4、《职权法定与越权无效—一略论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法制约》  周湘伟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来源于中国知网

5、《实现依法行政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金科学,范金良  鸡西市市委党校  来源于中国知网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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