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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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威胁户主成抢劫领刑8年

  发布时间:2009-06-11 08:29:43


    一名窃贼在入户盗窃时,因威胁被害人,强要钱物,结果其行为由盗窃变成了抢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2008年11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更申为盗窃钱物,窜至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办事处东王封村,经过一番观察后,翻墙进入范某某家中。当看到西屋门未锁,李便推门进入室内,发现被害人范某某在沙发上睡觉,即起意强要钱财。被害人强烈反抗,李更申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颈部说:“快把钱拿出来,要不然我弄死你。”范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李更申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被范咬住手指,李便抠、抓被害人的嘴和面部。此时,被害人的丈夫赶回,将李制服。

    中站区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更申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更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上诉人本欲盗窃,但发现有人后,起意强要钱财,且撞门入户,又采用暴力、语言威胁手段欲劫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有入户情节,应以抢劫罪严惩。其在犯罪中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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