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朋友聚在一块吃饭喝酒,谁知因琐事引起两人争执、厮打,继而发生了持刀互相捅伤的惨案。2011年11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李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左侧大腿刺伤。张某忍着剧痛将该刀拔出后向李某身上连捅了三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腹部外致胃破裂、肝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张某为锐器致左大腿创伤,其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因素(被告人为肢体三级残疾)、本案的情况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应缓刑,其不致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