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摩托车正在村道路上行驶,一只小白狗突然窜出,将驾驶员“撞”倒在地,摔成了脑震荡。近日,焦作中院依法判决狗主人赔偿受害人1537.58元。
2008年4月6日上午,孟州市某村村民张某骑着摩托车回家。当他路过本村李某家门口时,其家中的一只白狗突然失控,窜出大门,一头撞向张某。张某猝不及防,顿时“人仰马翻”,躺在地上不省人事……
被告李某的妻子看到这一情况后,急忙上前掐住张某的人中,使张某苏醒,看到张某伤情比较严重,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脑震荡伴左额部分皮肤摔伤。
住院两天后,张某被家人接出医院。一个月后,张某找到狗主人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但遭到拒绝。多次讨要无果后,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37.58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张某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此外,该案的小白狗并不是自己饲养的,而且一只狗不可能将张某连人带车一起撞伤。
张某称,村委证明可以证明李某家的白狗撞上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无过错,不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况。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确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依法应予驳回。据此,焦作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