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积极发挥陪审员特殊调解作用,使他们广泛参与调解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的使他们调解资源得到广泛利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取得显著成效。
魏某系博爱县磨头镇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打工期间,手指受伤且构成伤残。2011年10月5日,魏某就工伤赔偿一事来博爱县法院民一庭咨询,法官经了解得知魏某打工所在的工厂老板裴某原籍系博爱县前莎庄村人,近期将返乡度假。为此,法院与有调解医疗纠纷经验的刘陪审员进行了联系,并就此案的调解方式进行了沟通。随后,刘陪审员利用业余时间多次约魏某和工厂老板裴某见面,面对面的调解,经一个星期的工作和调解,裴某同意赔偿魏某8000元,并当即履行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刘陪审员锲而不舍工作态度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