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按照原协议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原告张某共有四个子女,两子两女均已成家,长子系被告李某。1997年双方对赡养老人问题达成协议,并立有“字据”及“补充说明”,赡养内容主要有:被告赡养原告,次子赡养其父。老人生病就医,安排后事等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2009年10月其父亡故。被告李某从2010年元月开始拒绝赡养原告,该认为原协议显失公平,次子亦应轮流赡养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人同意。上述“字据”和“补充说明”约定了赡养老人的内容,经原告夫妻签字同意,有所有赡养义务人签字认可,并有村民调、老年协会和村委签字盖章予以证明,其签订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协议完全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李某以协议内容不公平而拒绝赡养老人是错误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