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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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惹祸端 一句谚语表悔恨

  发布时间:2011-11-24 14:24:28


   11月23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一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一民非常后悔地说,真是“人红不如柿红”。  

   张一民今年51岁,家住修武县郇封镇,在村里动不动就和他人吵架,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他从来也没受到过法律的制约,村里人也不愿招惹他,他成了村里没人敢惹的“棍子”。2011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一民因小事对被害人王新不满,就在村里对王新进行辱骂。见王新对他不搭理,第二天他又到王新开的饭店里再次叫骂,砸坏饭店里的盆架、计算器等物品。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一民无故滋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并任意损毁物品,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庭审时,被告人张一民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便主动承认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宣判后,张一民一句颜语表悔恨,并表示以后定会接受教训,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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