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后被人发现逃跑,为防被抓竟将协助抓捕人员撞翻,致人轻伤残疾,结果不仅被判了刑期,还得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近日,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苏某各项经济损失7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焦作市一服装城门口,趁女顾客小丽试衣服之机,将其手机盗走后离去。当日16时许,刘某再次返回时装城附近时,被顾客小丽发现并报警,刘某发现有民警对其进行抓捕后,遂着市民主路东侧由南向北逃跑,与协助抓捕的被害人苏某相遇,刘某为了逃跑,将苏某撞翻,致其摔倒在路边的变压器上受了伤,后经检查,苏某左侧肋骨骨折6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另查明,被害人苏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支出5449.64元,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后,为逃避抓捕而对协助抓捕其的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苏某造成苏某受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按照刑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被害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