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马某为焦作某水泥公司聘用业务员。2001年4月,被告人马某以该水泥公司名义向郑州某公司推销水泥1757.9吨,计389468元。2002年4月15日,马某将郑州某公司支付的84870元水泥款的汇票,私刻焦作某水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印章,背书到另外一家公司帐户后取走用于个人经营。同年4月22日,马某又将郑州某公司用于抵欠焦作某水泥公司80000元水泥款的扬子牌皮卡车一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供个人使用。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退赃140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作某水泥公司系国有企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