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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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用名字玩“猫腻” 法官细查“说服被告”

  发布时间:2011-12-16 08:22:59


    11月23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一起租赁纠纷案件时,被告张明明用自己的名字玩“猫腻”,想蒙混“过关”。但法官深入乡村调查,查明事实后,用事实说服了被告,最终调和了这起租赁纠纷。

    被告张明明租赁原告冯某的模板,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每平方米为1.1元,计19天,合计租赁费5128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只支付2000元,拒绝支付余款。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租赁结算清单等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和被告拒付余款的事实,但是被告却辩称租赁协议上签的名是张小明,而自己叫张明明,身份证上也是张明明,并非和原告签订协议的张小明,因此不是本案的被告,并拒绝与原告调解。为了查清被告与租赁协议上签字的人是否同一人,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到被告的村子里走访了解情况,经村里的干部和群众介绍,案件中的被告叫张明明,又名张小明,张明明是身份证上登记的正式名字,张小明是日常生活中用的名字,也就是俗称的小名,在村子里大家都叫张小明,村里人都知道张明明和张小明其实就是同一个人。

    至此应该说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确定了,可是被告依然否认自己是在租赁协议上签字的人,坚持自己叫张明明,不是张小明,并申请做字迹鉴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并结合村委干部向被告释法明理并讲明法律责任。在主审法官和村委干部的耐心劝说下,被告张明明终于承认了自己就是张小明以及和原告冯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并且欠冯某租赁费的事实。辩称自己是没钱还款才想出一人双名的办法,借此逃避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明明给付原告冯某租赁费1500元,冯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经过几番周折,多方查证,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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