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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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四少年抢劫三学生7元

  发布时间:2009-06-12 10:40:26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被告人韩某、孙某、王某、韩某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判处罚金1000元。

    2008年3月10日晚,四被告人与本村村民姚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各持一根钢筋棍到村东路边,对放学途经此处的孟州市职业学校三名学生进行拦截殴打,并从一名学生身上抢走现金7元。案件发生后,致使三名被害人多日不敢到学校学习。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当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韩某能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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