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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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建议设立小标的民事案件调解补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1-12-16 08:33:01


    焦作中院经调研发现,民事法官在调解小标的案件中经常遇到调解差距只有几十或几百元,但当事人各自坚守自己的意见不肯让步,最终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以至案件不能调解结案,社会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承办法官不放弃。中级法院审理的小标的民事案件一般为二审案件,案件本身调解难度较大,但承办法官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的机会,经过巡回审判,多次到当事人家中调解,动员当事人亲朋好友做工作,为案件付出了大量心血,不断缩小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差距,积极促成了当事人在主要事项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案件当事人不甘心。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均认为自己做出了很大让步,如果再让出几十或几百元,自己不但很没面子,对方当事人也会得寸进尺。于是,坚守自己的意见,非要对方当事人让步不可,导致案件处以僵持状态。

     三是补救渠道不畅通。近年来,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法院工作,先后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为困难当事人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化解了大批社会矛盾。但法官经过不懈努力,把小标的民事案件调解到只差几十或几百元而达不成协议时,却没有相应的补救渠道。经调查,在审判实践中,焦作中院的大多数民事法官都有过自己出几十或几百元钱把案件成功调解的经历。

诸如此类案件,如果法院最终以判决结案,容易引发败诉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抵触和不满情绪,甚至引发当事人的一系列后续救济行为,比如上诉、申请再审、拒不执行不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甚或重复信访、造成“案结事不了”的尴尬局面,浪费大量的司法人力物力,增加法院的办案压力。

    为此,焦作中院民一庭建议:参照执行救助基金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模式,由政府财政拨出专款建立小标的民事案件调解补助基金,并制定相应的补助程序,严格规范基金的运行。对于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调解差距在1000元以下,因各方当事人坚守自己的意见不肯让步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启动小标的民事案件调解补助基金,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 “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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