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法院技术室发现在司法鉴定中,出现多起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往往把矛头指向法院,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一致表现有三点。
第一、法院委托的不同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各不相同。如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某诉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院先后两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对同一受害人的伤残做出了两个伤残等级,一个七级,一个八极,使案件无法下判。
第二、同一鉴定机构前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如法院受理的王某某诉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对王某某提供的借条上签名是否系李某某所签进行鉴定。结果同一鉴定机构对同一签材进行鉴定后,前后下了两个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原告反映强烈,多次去省司法厅上访鉴定机构。
第三、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向所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本院受理的李某某诉人财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委托郑州某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三级伤残。被告方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经合议庭审查后重新对原告伤残进行鉴定。新的鉴定机构鉴定后为七级伤残,相差甚大,法院无法采信使用。
武陟法院技术室的同志经分析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监督缺失。社会中介性鉴定机构,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不负责任地出具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鉴定结论,甚至有个别鉴定人员利用鉴定结论徇私舞弊。由于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无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2、鉴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医学的鉴定人员,是从医院临床转行或是从公、检、法单位分流出来的,虽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但缺乏法医鉴定的专业经验,他们中良莠不齐,部分人水平有限,造成实践中错误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3、鉴定机构硬件落后。部分鉴定机构对硬件的投入不够,鉴定设备不够先进,鉴定结论不够科学合理,受鉴定人员鉴定水平和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要解决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频繁不一致的问题,武陟法院技术室的同志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省市法院要加强对入册的司法鉴定人(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其指导、协调、培训,并进行年审。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采用率进行统计,及时分析不采用的原因,对出具鉴定结论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甚至利用鉴定结论徇私舞弊等,要及时通报,并坚决清除出册,必要时可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意见书,敦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加强鉴定机构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设立审批,把好准入关,鼓励成立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对鉴定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管理和考核。加强对鉴定人培训,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畅通沟通联络渠道。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当事人、法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协调、沟通,组成一个比较畅通的司法鉴定链条,从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做好司法技术的辅助工作,真正起到服务、辅助的作用。
第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让老百姓熟知改革后的司法鉴定工作,使当事人适应这种鉴定工作新机制、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