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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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物也可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11-12-19 17:05:04


 

案情

200910月,司某打算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朋友马某得知后说,自己在购物时抽奖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如果其想买,可以优惠的价格卖给他。经协商,司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后马某因盗窃罪被逮捕,供述该电脑系盗窃被害人宋某文。宋某文遂要求司某返还该笔记本电脑。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宋某文虽然是涉案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但司某在购买该电脑时并不知情,且已支付相应对价,系善意取得,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涉案的赃物是“一追到底”还是适用“善意取得”,即重点保护原所有权人利益还是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纵观相关的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系渐渐地、有条件地承认善意买受人可取得盗赃物所有权。如1965年《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到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回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主要体现了“一追到底”的原则。但1996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解释》却有了变动,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就明确规定了因诈骗取得的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到199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规定的是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根据该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司某购买朋友马某的笔者本电脑时,并不明知该电脑系马某盗窃所得,在购买时属于善意;经鉴定,该电脑价值6500元,司某以5000元的价格买受是合理的;在司某付款后,马某也已将电脑交付受让人使用。综合本案情况,司某购买该电脑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应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对于失主宋某文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即向马某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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