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转让空壳公司牟利 出了问题担责

  发布时间:2011-12-19 17:08:32


 

案情回放

20081023,某投资公司出资1000万元成立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有关部门验资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投资公司第二天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转出,后将空壳公司卖给周某经营。因经营不善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外债390万元无力偿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剩一空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遂申请追加原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某投资公司在开办时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遂裁定追加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资金400万元(含利息)转给申请执行人,顺利执结案件。

 

法官析案

有限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常见的现象。这导致开办的公司本身是一个空壳,没有运转资金,使他们无法正常经营,经营亏损、欠债也是在所难免,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为使不法者不再逍遥法外,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由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某投资公司在开办中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注入资金1000万元,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天又无偿地将注册资金从公司划走,显属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法院为维护法律尊严,裁定该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抽逃注册资金不仅属民事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