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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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搞传销 传销头目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1-12-19 17:09:02


 

案情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宋某先后加入一个名为“辽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人员从低到高依次为传销人员、业务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五个级别,以推销康福德珍益胶囊为名,要求参加者以2900元购买一份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组织层级、计酬标准。20088月以来,被告人宋某、金某先后任该传销组织的经理,在辽宁、河南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利数十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由于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了打击的准确性。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的重点。如本案被告人金某、宋某作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引诱、胁迫其他人参加或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应予重点打击。但对于涉案的一般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

传销活动有多重社会危害。它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侵犯了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引发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应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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