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面包车司机李某在修武县城大街人行道行驶时与一骑电动车赵某发生纠纷,后赵某被李某打伤。事后,赵某将李某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法院判决后,李某后悔只因自己处事不冷静才惹了这样的祸。
赵某诉称:2011年7月21日,他骑电动车在修武县大街人行道行驶时,紧随其后的李某开面包车走在后面不停响笛。自己认为机动车就不应当在人行道行驶,而李还样样霸道,不给李让道,李某停车后,手持木棍与自己争吵起来,争吵中李某用手中的木棍将自己打伤。受伤后,他到医院进行了治疗,李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李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要走人行道是自己要去的地方非从这条人行道过不行,可赵就不给自己相让,自己一时气不过才动手打了赵某。对于赵某的损失,他不同意赔偿。
修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与赵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了纠纷,李某本应冷静处理此事。但李某未能如此,下车手持木棍将赵某打伤。对于赵某的合理损失,李某应当进行赔偿。最后修武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