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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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邻里闹纠纷 毁人物品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12-19 17:13:05


    张某和刘某同村,因种地地边发生纠纷,张某气愤不过,就侍机对刘进行报复,趁刘家没人在家之时将刘家门窗破坏。12月日,修武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某和刘某因种地地边发生纠纷, 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趁刘家人到外出游,家里没人之时,将刘家四个门窗砸坏,后经修武县价格中心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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