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说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而且企业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注意合同履行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己方不利的变化,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不再注重,我们要防止由于自己对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法律的惩罚。下面围绕近几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文字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是讲究咬文嚼字的。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4、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6、境外合同文本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中的文字含义存在不少歧义。对这些歧义不能迥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行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的履行,实现一定的合同目的。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公司,及时变更合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应当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公司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行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4、应当提起诉讼的过了诉讼时效。建筑公司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多,有些拖欠的工程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法律保护,丧失了胜诉权,造成无法挽回损失。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造成垫资施工,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6、应当重视证据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建筑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当今的建筑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在思想和管理方式上都带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在计划经济年代,建筑施工任务是上级下达的,是按地域分工承担施工任务的,是按照财政拨款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建筑施工企业只管生产,无须讲经营,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讲什么合同不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之间不讲什么合同。因此,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业开放改革,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而是通过招标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甚至有漏洞,一项工程辛辛苦苦赢得的一丁点利润,到头来由于合同的漏洞,一场官司就输掉了,甚至赔上了老本。对比八十年代初期,现在建筑公司的合同管理完善得多了,可以说基本到位。(二)、认识根源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首先,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市场是靠合同运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就没有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人不知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只顾到市场上承揽工程,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其次,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该关系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一旦合同签订了,施工任务到手了,就不管了,甚至忘记了,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回复到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去。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公司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公司对市场的承诺,体现公司的诚信,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使公司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公司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公司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落实才行。(三)、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前期的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合同法,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直到1981年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在近二十年的开放改革进程中,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我们所处的合同法津环境是不完善的。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建筑公司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四)、制度根源这里是指公司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建筑业改革开放初期,建筑公司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于是开始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但很不完善。及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由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用制度规定下来。到目前为止,建筑公司的合同管理,可以说基本上有章可循,但不能说没有空白与死角。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在实际工作中,制订制度固然重要,执行制度更为重要。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同样不行。而且,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解决建筑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1、选好人员。公司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2、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公司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考试。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使其在岗位成才。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公司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公司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域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二)、建立和健全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公司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的,那么这个部门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制度网络,一是指公司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更有利于我们建筑公司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86条,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公司,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之中。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公司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运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三)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公司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因为履约率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好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履约。“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争取其指导和支持,不但有利于公司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争取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