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唯一享有和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为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根本,它蕴含着人类对公平、正义、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审判权在现代应体现和蕴含以下五大意识:
一、人权意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正在着力切实推进人权教育,造就被法律重塑的新型权利主体。对于法院而言,“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作为道德、良心最后底线的地方-法院应当为正义、人道及人权而为。人权问题,从世界范围看,保护人权的国际立法与执行措施已经成为联合国保障机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人权问题实行可预见性措施,同时,人权侵害后实行有效救济,既有人权实体规定,又有人权制度保障。近期发生的河南商丘赵作海案,赵作海被无辜关押监狱达10年之久,除了刑讯逼供的错案后果外,人权被严重践踏。现时期的法院,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应把基本人权保护视为天理,并全力去捍卫。
二、公正意识。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通过公正执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重视当事人所涉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具体应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必须确保法院审判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这是法学界的共识。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司法活动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同时,应着力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要严把证据关、法律关。对于案件应做到查明案情,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围绕“和谐”和“公正”的对立统一,衡平“正义”与“稳定”的博弈关。二是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到案件当事人所在地开庭,把审判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的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保障公民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促进和彰显执法公。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三、独立意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宪法原则。我国宪法早有明确规定,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也都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正确的认识和处理管理行为所固有的制约性与审判独立要求之间的关系,审判独立性要求与对审判权的规制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是由审判权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权就其行使过程和方式而言,具有中立性、居中性,它要求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法官和法院必须具有独立性,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以保障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另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必须遵循“权力必须接受制约”的一般规律;审判权具有终局性和个性化的特质,也内在地决定了对审判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既要保障独立性,又要进行规制,审判权的双重属性为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当今世界,在各国联系加强、经济趋向一体化的同时,对人权等方面的斗争越来越激烈,这些都要求必须依法施政、依法治国,特别强调确立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中立裁判者作用。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法制现代化、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已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千方百计托人、找关系,干扰正常审判;有的律师拉拢、腐蚀法官;有的当事人通过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有的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甚至暴力抗法,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因此,今后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尊重法院的司法裁判,杜绝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非法干扰。
四、权威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法治与人治社会的区别在于,法治国家,必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其具体的程序运作者和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主体-人民法院必须具有排他支配性,具有一定的权威。自身无权、无位、无威,就难以司法、治人、治国。目前,人民法院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其独立、特有的性质难以确保,从而难保其只服从于法律这一基本前提。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社会强烈要求司法公正与法院无权威现状之间的极大矛盾与不统一。依法治国,实现审判公正,树立起法院的权威是最起码的必要条件。近年来,产生的上访的人数、上访的方式越来越多,“用钱买平安”的短浅情形这些不和谐现象,均与法院的权威不够存在直接关系,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树立法院权威迫在眉睫,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最终受害的是所有的普通的老百姓。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这是树立法院权威的宪法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不按照宪法规定行事,就是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司法制度向国际靠拢,逐步树立法院的绝对权威,也是大势所趋。现在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院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与宗教》伯尔曼。应改变我国封建社会权力的操控着决定官司输赢的历史遗留状态,尊重法律、信仰法律,蔑视权力而不是崇拜权力。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五、社会意识。即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可,同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法院审判权具有社会性,使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昭示社会正义。法院系统扎实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影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法官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确保各项工作都围绕大局,服从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服务民生、赢得民心。把“为人民司法”作为价值追求和行动指南,真正与群众鱼水相依、血肉相连,对人民群众“真心真情真爱”。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按照“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要求,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放在首位,以深厚的感情、极大的耐心、努力去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现阶段,河南法院推行的刑事案件陪审团制度,即是法院社会性的一个具体体现。同时,切实把握案件质量,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准。即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在现阶段,要树立以上五个意识,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最具权威的价值取向。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