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中院在执行一起仲裁案件时,被执行人以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经焦作中院执行局审查后查明,仲裁裁决书载明被申请人住址与仲裁裁决书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的地址系不一致,不能证明送达了仲裁裁决。基于上述,焦作中院建议:在制定仲裁规则或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法律文书送达原则。必须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送达,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方可视为送达;在填写特快专递邮件时应当注意规范,邮寄品名栏内填写的内容应清楚载明法律文书的字号和名称,以维护仲裁活动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