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了巨大变革,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下,多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如何审理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摆在民事法官面前的一项迫切的任务。本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纠纷类型多样化。3、诉讼主体多样化。即用工主体和劳动者多样化。4、个别案件为群体性,审理难度大。5、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不配套。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采用“一裁二审”原则,也就是先仲裁后诉讼的原则,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在法制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如何实现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合理有效对接是我们民事法官必须面对的客观的迫切问题。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相关条文的认识
(一)、关于仲裁时效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清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应当作出以下理解:
1、仲裁时效是可以发生中断、中止的。
2、劳动关系只要存续,劳动者不论什么时间提出索要劳动报酬都是可以的,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
3、劳动关系终止后追索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对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条文应当做以下几方面理解:
1、《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内容是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只能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2、《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内容只有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才能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十五日内提出诉讼。
3、除《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均可在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十五日内提出诉讼。
(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涉及的程序问题。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条文可以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用人单位不服申请撤销仲裁,如申请被驳回,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理解,用人单位是不能提起上诉的,也不能提起诉讼。
2、如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劳动者针对《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参加诉讼,放弃撤销申请。理由如下:劳动者提起诉讼后,裁决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但若劳动者在提出诉讼后,用人单位放弃了撤销申请,劳动者在判决前申请撤诉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可以考虑限制劳动者撤诉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只能选择调解和判决。如果双方均不同意放弃,应当如何办理?个人认为应当先由中院审理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诉讼,诉讼中止审理。经中院审理如裁决被撤销,则恢复诉讼;如申请被中院驳回。劳动者还要坚持诉讼还应当恢复诉讼,但有违反审级规定之嫌。若劳动者撤回诉讼表示对仲裁裁决认可,如裁决被撤销,双方均可在接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如用人单位的神情被驳回,则劳动者可依据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3、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也不提出诉讼,如果劳动者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法律条文分析,应当认为仲裁时效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殊时效,专为劳动争议而设立。从《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看也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时效。
三、对审判实践中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的认识
(一)、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否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申请,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后,劳动保障部们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只要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应当告知职工先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法院应受理。理由如下: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有明确规定。2、只要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就说明职工在安全事故中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又可以申请民事损害赔偿。3、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法律基本要义。如职工在从事职务劳动时受伤得不到赔偿,显然违反了基本法律原则。4、先仲裁后诉讼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
(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先仲裁后提起诉讼的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时效不受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问题,如存在则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如查明确实超过仲裁时效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情况,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裁决提起诉讼的,应当直接进行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参照鉴定结论直接作出实体处理。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能力已有鉴定结论的,审理后应直接作出实体处理。
(三)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并可以经仲裁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只要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就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