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达成赔偿再反悔 二次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5-21 09:26:02


    日前,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赔偿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工人李某在采矿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伤残。事后李某与雇主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因截瘫,李某反悔并以受胁迫为由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先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再次索赔67.4万余元。

    李某受雇于杜某、司某、孔某和李二,2010年12月7日,李某在龙洞乡河口村井沟铁矿采矿时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到焦煤中央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9、11椎体骨折并截瘫,胸10左侧横突骨折。2011年1月19日,李某与雇主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雇主一次性赔偿4万元。不料出院后,李某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下肢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此,李某将雇主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先前和雇主达成的赔偿协议,并索求伤残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67.4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诉称,当时被告以不支付医疗费为手段,胁迫原告在医院停止治疗的情况下才被迫与被告签订了五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被告杜某、司某、孔某和李二辩称,原告已就伤害赔偿问题达成了五份协议,均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2010年12月7日受伤入院时就明确诊断为胸椎骨折并截瘫,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住院期间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后果,但原告仍在同年12月31日与被告鉴定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其在协议签订及履行中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诉称被告胁迫原告签署协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