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也是规范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活动的法律,是一部重要的程序法。所以法律界也称之为“小宪法”。
隔16年后,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这正是被称为“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从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的条款达100多处,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这是该法继1996年修改后第二次重大修改,亮点纷呈,可以说是人权保障的宣示,程序正义的呼唤,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有何具体亮点呢?我认为有以下 8个。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这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很好,又是一个新的突破,表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新发展。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条
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此次修改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口供至上”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在原来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加上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进行强迫。如果逼出来的言词证据,就一律要排除,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来讲是个进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
3. 强化证人义务,保护证人安全。
刑事案件比较突出的就是证人出庭问题。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一些案件证人不愿出庭,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宣读证人证言,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调查,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证人为什么不敢作证?是怕打击报复,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此次修改明确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同时为保护证人出庭,证人可“秘密”出庭,公、检、法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62条、188条
4. 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亲属被警察带走,自己却不知情,今后将很可能不再发生这类情况。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有碍侦查进行了“双层”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72条、83条、91条
5. 刑事和解防“花钱买刑”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鼓励犯罪人道歉赔偿,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使其得到更多赔偿,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77条、278条、279条
6.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此次修改刑诉法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不因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相关链接: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75条
7“ 被精神病”将成历史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究竟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决定,决定后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284条、285条
8.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这是一个闪闪发光的亮点,虽然1996年的刑诉法规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的身份仍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此次修改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辩护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律师制度是建立在辩护权基础上的,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把律师辩护权落到实处,才能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其实这也是对公权力的维护,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相关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3条、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