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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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起纠纷 致人重伤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1 09:57:12


     因承包土地发生纠纷,王军等四人持刀将王山砍成重伤。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主犯王军、王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零九个月,王利、王银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011年4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红因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被同村的杨一殴打,王红便同被告人王军预谋找杨一等人报复。王红返回家中取出两把砍刀,从家出来时被家人拦下。被告人王军开车在被害人王一家门口见到了王一、杨一等人,遂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上前,与王一发生争执,被村民将砍刀夺下。被告人王利在接到王军妻子电话后因担心其哥打架吃亏,持一把菜刀骑车赶到王一家门口,被村民拦住,在夺其所持菜刀时,王利将菜刀递给随后闻讯赶到的被告人王银,王银见到王一在与其侄儿王军发生争执,持菜刀朝王一背部砍了一刀,被告人王军又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一的腹部捅了一刀,将王一捅伤,被告人王利又将王一按倒在地。被告人王红赶到现场后持砍刀砍了王二一刀,未致伤。经焦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一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1年5月17日、5月19日,被告人王银、王红分别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王军、王红、王利、王银赔偿被害人王一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王红、王利、王银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王军持刀致一人重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红、王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军、王红、王利、王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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