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材料:
原告龙蓉萍是上海市长宁路中宁大楼的居民,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的规划及建造都先于云都公寓。根据被告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的产权证,都表明中宁大楼和云都公寓原地块之间应该有围墙而没有出入通道。之后,第三人粤秀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云都公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文件。被告依此给第三人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准许第三人建造云都公寓6层住宅一幢,把小区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被告关于云都公寓居民通道的规划许可,与中宁大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矛盾,而且未得到中宁大楼的全体业主同意。而且核定的建筑容积率也与有关技术规定不符合。原告对此不服,经过复议维持后仍不服,对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许可证将云都公寓的出入通道确定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在发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构成违法。但是如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从社会整体利益及本案实际情况做衡量之后,判决确认被告核发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笔者认为该判决非常经典,不仅合法、合理,而且蕴含了许多行政法原则。该案件的判决分别从三个角度综合进行了评判。
首先从原告方角度讲,法院运用比例原则并适用了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更是对原告的一个交代。确认违法判决又叫情势判决,它源于美国衡平法的一种制度,是法院对于某种法律关系只确认是否存在、合法等,而不涉及强制执行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确认之诉,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明确规定确认判决形式是最近的事,始于我国199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判决一般适用于某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又不宜判决撤销的情况,也即此时只能否定其合法性而不能否定其法律效果,否则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利于整个社会综合利益。此外,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时,必然涉及到利益衡量,也即必然涉及到比例原则的运用。比例原则渊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它通过分析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的利益关系,衡量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决定是否采取该行政措施。
其次第三人角度讲,法院运用了信赖保护原则,较好的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该案件中,粤秀公司作为第三人也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判决是否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利益攸关。而该案中,第三人在申请此许可证时提交了自己应当准备的证书、许可证等文件,因此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拘束力,行政机关对之作出的许可证,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该行政行为的效力。那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给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宜撤销,而应该采取存续保护的措施,即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基础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再次,就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而言,该判决遵从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应有的界限,并未越权。我国虽未像西方国家一样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独立都不是绝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受到立法控制、行政执法自我克制、司法审查,同样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绝对的,而应该保持一定的自我克制,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因此,本案件的判决中,虽然法院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并没有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做出行政行为,而是责令被告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把这个具体执行权仍保留给行政机关。事实上,目前我国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直接干预仅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领域。
综上,笔者认为,该判决综合了各方利益,从公共利益到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从行政权到审判权的各自权限范围都进行了考虑,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了正确、适度的判决,符合我国法治进程的要求,能更好的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