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专盗自行车,在销赃时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抓获,讯问期间主动自首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盗窃事实,再次进“宫”。日前,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刚出狱五个月的范某闲来无事,盗手“技痒”,为了不劳而获,范某瞄准自行车在7天内连续五次进行盗窃。2012年2月21日下午,范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一小区单元楼道口,趁楼下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黑马自行车盗走。赃物被卖掉,赎款被挥霍; 2012年2月23日19时,范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村一小院内,趁天黑院内无人,将被害人郑某放在院内一辆折叠式自行车盗走。赃物被卖掉,赎款被挥霍;2012年2月26日上午,范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一小区内,趁楼道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楼道内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赃物被卖掉,赎款被挥霍;2012年2月26日19时许,范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一小区内,趁天黑楼道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该楼道西侧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赃物被卖掉,赎款被挥霍。
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又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村祖师庙前盗走一辆绿色自行车。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范某推着一辆盗来的绿色自行车在一收破烂内等待销赃时, 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被告人范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四起盗窃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因具有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接受讯问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前四起盗窃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