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卢某还帮助买卖从中获利,谁知“偷鸡不成蚀把米”,5月1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6月11日,郭某向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报案称,其停放在焦作市解放东路山阳建国饭店东边胡同口的豫HE6033号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被盗,该车车架号为LKHCHIAG94AK26464,发动机号为4310894-D18。被告人卢某明知该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帮助卖给张某(已判刑)。被告人卢某得赃款1000元。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233元。赃车已追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是赃车,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