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反这一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但是2011年2月在晋新高速上发生的一起行人违规上高速被撞身亡的事故中,却因为司机的逃逸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2012年5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毋某、芦文某、芦成某赔偿金478850.17元。
2011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2公里处,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受害人芦某、毋某相撞并造成芦某、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2011年2月6日,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事故科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芦某、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案中李某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财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