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叔叔黄一和孟亮发生争执,怕叔叔吃亏,黄二便持塑料凳将孟亮砸成轻伤。5月17日,黄二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6日20时左右,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办事处西冯封村刘大家的出租屋内,被告人黄一的叔叔黄二与被害人孟亮发生争执,黄一持塑料板凳将孟亮面部砸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孟亮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一与被害人孟亮达成和解协议,由黄一赔偿被害人孟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一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