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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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和审判应兼顾执行

  发布时间:2012-05-21 12:19:50


    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案件强制执行机关。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和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工序。立案、审判是案件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执行是审判结果的强制实现。在目前的审判管理实践中,由于审判和执行分属法院不同部门,审判的理论化和执行的现实性之间经常出现冲突,在立案、审判环节中忽视了审判和执行的共同性及内在联系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因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最终影响执行效率和当事人债权的实现。该问题在司法实务界正越来越突出。

    一、审判执行工作在其内容和性质上的差异,应坚持审执分立的原则。

    1、在审判和执行中司法者所扮演的角色不同     审判工作一般处于消极的中立的地位。而在执行工作中,由于经过审判活动,当事人间原有的纠纷在理论上已经解决,权利义务已经清楚,执行解决的是如何促使权利义务在现实中得以实现的问题,执行法官应发挥更多的主动性。     2、审判和执行在解决纠纷中所起作用不同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审判工作所进行的是依法明确权利义务的过程。而执行工作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的过程。故执行工作在其本身来说不创设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其只负责落实具体的权利义务。故总体来说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双方各司其职,共同确保纠纷的彻底解决。     3、执行工作较之审判工作有更大的强制性    执行工作为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了多项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提取、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罚款、拘留等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故执行工作更多地体现为强制性。而在审判过程中,虽然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其更多地体现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博弈的过程,强制性较小。    4、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不同     执行工作不审理实体纠纷,只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而审判工作则不同,由于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处烦乱复杂之中,审判必须公平地解决纷争,依法明确权利义务,其在价值上永远以追求公正为己任。故实践中,审判的过程往往需要一个较长时间,以求公正判决;但一旦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则要求迫切落实,其对执行的要求更多地就是高效性。     二、要完善有利于执行的立案、审判各环节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制度,立案审判的各个阶段都要增强前瞻性,加强协作配合,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因审判和执行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两者合一进行显然不利于各自价值的实现。正因如此,审执分立已成为现今的主流趋势,执行机构单独审理,执行工作也正式从审判业务中分立出来。经过多年来审执分立体制的落实和完善,使执行工作面向专业化、高效化方向顺利发展;审判工作在摆脱执行后顾之忧,也更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应该说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审执分立导致的审判和执行各自为政,审执脱钩造成的执行难现象不断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案件立案环节产生的问题

    1、对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没有认真审查,未到履行期限的案件被立案强制执行。

    2、对申请人资格没有认真审核,予以立案执行。如诉讼中的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执行,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3、对于仲裁案件执行没有合法送达裁决书的情况下,立案执行。 

         4、执行回转案件没有作出裁定即立案执行。

       (二)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

    1、只注重调解结案,不注重调解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目前被广泛运用司法领域,不管是诉前调解、诉讼调解还是执行和解等,对于彻底解决当事人矛盾,营造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调解过程中,特别是诉讼调解过程中,审判法官过于注重调解结案,很多案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意向便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而对于调解内容审查不严甚至未予审查,以至于实践中发生了民事调解将第三方财产抵债、虚假债务确认等事件,造成之后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动的局面。     2、审理过程中对于必要共同被告未能向原告释明或依职权追加      实践中,由于诉讼当事人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其对于诉讼程序的把握经常会不到位。此时,作为审判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告知就非常必要了。但是,在实际处理中,像类似于借贷案件中对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告的释明、道路交通案件中对保险公司追加的释明等均没有到位,有的甚至对于原告已将配偶双方共同诉为被告的借贷案件商事审判庭往往引用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审查处理。以至于在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追加被执行人等事项出现,使执行工作更多地参与至裁判性事务。     3、诉讼过程中,对于财产保全不重视,造成诉讼阶段财产转移严重      财产保全到位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执行结果能否让当事人满意。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要求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案件,财产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买卖房屋转移则直接导致后面执行工作的被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原告方保全意识淡薄,审理法官对此缺乏主动性,不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更鲜见于依职权行使财产保全,导致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率低,使之后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4、裁判文书存在瑕疵

    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主要来源,是连接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纽带,裁判文书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裁判文书完备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的具体开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判决主文内容模糊,造成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理解不一,具体尺度无法把握,执行难度无形增加。还有的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名称及地址不正确,导致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需要作出补充裁定来更正 。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部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庭主动移送执行部门,而目前相当部分的法院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执行申请,再由执行部门执行,往往因申请人未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转移,或是产生执行申请的时效问题,引发申请人信访。

    三、在审执分立原则下应重视审执兼顾     1、审判执行部门间应加强交流,部门间的沟通得到进一步强化。对一些重大案件、涉及民生的案件、矛盾激化案件应从彻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审判部门妥善办理,执行工作主动跟进,提前了解案情,从流程上保障重大民生案件的顺利执结,从整体大局出发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的立案环节严格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适格,避免立案后发现不应受理的情况出现。     3、诉讼保全要及时到位,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从近年来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现象非常突出,导致大量执行案件陷入停滞状态。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法院必须推行“执行关口前移”的做法,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即告知其可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以控制对方的财产,否则当事人就应当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不能的风险;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被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进行恶意交易或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最终的执行。

    加强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特别是对于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涉及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的案件,立案、审判部门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是积极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权利。在当前情况下,对于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对于可能产生信访、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案件,应在立案庭立案后,各个部门在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执行移交及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均紧密沟通,部门间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紧密沟通联系,协调配合,真正保障民生案件的快速执行到位。 

    4、要查清事实,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及时追加诉讼当事人。在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就应有针对性地查清义务人的经营规模、财产状况、资金流向、偿债能力等基本事实,全面的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将其登记在案,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要坚持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以利于案件执行。对于经济承担能力差的当事人,在调解和判决时应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或采取分期偿付;对于依法应参加诉讼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应及时予以追加或通知,一并审理、一次判决,减少可能在执行中出现追加被执行人等而延误执行时间的情况发生。

    5、依法准确裁判,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法官在裁判时力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产生抵触情绪,相应地也就减少了许多执行阻力。尤其是在制作判决、调解或裁定等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措辞得当、明确具体、完整无误,切忌出现以下错误:(1)判决书错写、漏写当事人的姓名及住址。(2)判决书中无明确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3)判决书中无给付利息标准。(4)判决表述不清。(5)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判决书语言产生歧义等。

    6、要进一步强化对调解内容合法性及合理性把握。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对第三方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防止在执行中出现被动,同时使其他债权人出现救济困难的局面。      7、为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由刑庭在案件生效后及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为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应在诉讼环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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