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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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朋友完任务 挪用资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21 12:23:16


    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储蓄任务,杨某挪用公司资金,私存在朋友所在银行。5月18 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焦作市淼雨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8日,杨某被焦作市淼雨生态农林有限公司任命为武陟分公司经理。2010年11月初至2011年2月底,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焦作市淼雨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工作之便,分六次收取常某、张某、卫某等人土地承包款785000元,将其中25000元用于给公司购买农具、给拖拉机加油和工人开资,将760000元(其中被告人将42000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数日后取出交于王某)交予在中信银行工作的王某,让其存入银行,帮助王某完成银行账户存款任务,王某将其中的48万元,于2011年1月19日先后存入银行,将28万元存放家中。2011年3月22日、3月16日将存款取出。案发前,淼雨公司已要回承包款3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8万元存入银行,可视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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