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出生于1950年,曾被上海、南昌、郑州等地的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行骗,2012年5月21日又被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5月,王某伙同陈某(逃跑另案处理)携带黑包、外币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三维商场超市。假装和被害人李某一起拾到一个装有外币的钱包,并商量一起分钱,王某将李某带到一咖啡厅的包间内,谎称为公平起见,两人把身上所有钱财及银行卡(附银行卡密码),都放到王某事先准备好的另一个包里,再分拾到的钱财。王某等人对两个包都事先做了手脚,可以直接从包下面将东西拿走,当李某把银行卡和密码放到另一个包里后,陈某便从两个包的下面把财产和银行卡都拿走。得手后,王某与陈某谎称有事暂时离开,留下包让李某保管。陈某与王某离开后取走被害人李某现金七千余元。当李某产生疑问后,查看包里面是空的,并且包下面是个洞,便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并报了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将诈骗的钱财挥霍一空,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