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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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运费变借款 单位向出纳“讨债”不妥当

  发布时间:2012-05-21 12:28:55


    某物流公司因内部财务制度不规范,将应付给下属业务部的运费款理解为业务部出纳员的个人借款,并向到法院主张追索,2012年4月16日,解放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原告焦作市某物流公司手持四张借据来到法院立案,要求下属部门一出纳员归回个人借款86000元。被告范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提交了现金帐本。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主要经营货物运输服务,被告范某系原告公司下属业务部的出纳员,被告范某分别2008年12月31日、2009年3月28日、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四份借款申请,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元、16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6000元。该四份借款申请为格式票据,票据上明确借款用途为“运费”,借款人为被告范某,票据上“单位负责人”一栏有原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的签字。被告范某从原告处支取款向后,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3月30日、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17日将上属款项下帐到原告下属业务部帐内。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物流公司出示的借据显示被告范某为借款人,但借款申请上明确标注了用途为“运费”,被告范某又系原告下属业务部出纳员,且提供了收款并下帐到业务部的事实和证据,原告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货物运输服务。综上,可以认为范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申请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借款行为。原告认为该款项为被告范某个人借款,应由被告偿还的意见,与事实及常理不符,不应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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