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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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细心调解 解除牙齿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22 11:25:45


    5月15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将原告王某(9岁)撞伤。王某虽身体没有大碍,但门牙掉落,因王某已经换过乳牙,撞掉的门牙不可能再次自然长出,结果因为一颗牙齿,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形成纠纷。在庭前调解阶段,主审法官发现双方因为赔偿数额意见分歧很大,本来很小的纠纷,结果双方情绪却十分激动。考虑到庭审可能会使双方对抗情绪更加严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于是开庭之前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反复、分别给原、被告做好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因一颗牙齿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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