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未及时修理,两车相撞后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芦某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近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月16日18时5分许,被告人芦某驾驶豫HC6700号重型自卸车由中站区龙翔办事处东张村奔腾石料厂出来,沿土路由北向南行驶,因该车的制动性能下降,与行人苗某及无牌号装卸车相撞,造成行人苗某当场死亡,豫HC6700号重型自卸车及无牌号装载机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芦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2年1月 18日对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芦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芦某、车主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芦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芦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