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按照合同为公司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然而,被告工程公司以原法定代表人已更换,合同上没有加盖被告方公司印章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为了讨要12000元的法律顾问费,律师事务所只得以原告身份为自己打一场官司。2012年3月23日,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方指派一名律师担任被告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被告方所涉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服务期间被告方每年应向原告方支付顾问费6000元,即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500元。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起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指派本所一名律师担任被告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先后多次参与了涉及被告方的诉讼、调解等法律事务,并一直工作到2009年9月底。由于原告方委托的律师与被告方原董事长系同学关系,所以原告方虽然多次向被告方主张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方一直未予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虽然合同上未加盖被告方的印章,但有时任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办理被告方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可以认定原告方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方享受到了正常的法律服务,所以可以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12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