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了筹毒资,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以身试法,携带匕首、镊子出手盗窃,不料被公安侦查员当场抓住,第五次被判了刑罚。日前,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家住焦作市的宋某染上毒品,经过三次强制戒毒后,仍未能成功戒毒,为了筹集毒资,不惜以身试法,以盗养吸。在第四次刑满释放后,宋某再次为了毒资伸出了“快手”。2012年3月10日17时许,宋某携带匕首、镊子窜至焦作市一菜市场,趁着被害人王某弯身买菜之机,将王某上衣口袋内放置的300元现金盗走,被在此巡逻的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的侦查员当场抓获。后侦查员上前告诉被害人王某,王某才发觉自己被偷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