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不严、主体不明、证据不实等突出问题,焦作中院为进一步规范仲裁执行案件审查工作,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我国仲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于5月13日研究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执行案件审查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商事仲裁执行案件审查工作。
一是明确审查原则和形式。法院审查仲裁执行案件应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仲裁执行案件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质审查是指审查仲裁裁决的制作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二是细化立案审查内容。如对仲裁裁决书送达的审查,明确规定直接送达的,应审查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审查邮寄回执;公告或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仅有仲裁员签字证明已送达生效,而未附送达回证、邮寄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视为未有效送达,不予受理。
对仲裁裁决书仅载明“违约金”、“律师费”或“等费用”而未载明具体金额的,视为执行标的不明,不予受理。
三是规范执行审查程序。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不限于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理由;
对于当事人未提出,法院审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在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仲裁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该仲裁裁决虚假,继续执行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应调取仲裁卷宗,审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主张及证据,并可通知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四是明确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得对不予执行裁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