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实行立案、审判和执行分立,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也发现,由于过于片面强调立、审、执的分立,诉讼中“各管一段”思想较为严重,协调配合不够,致使不少进入法院的案件虽然立案、判决,但由于无法执行,引发当事人缠访闹访,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焦作中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于近日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规定》。
一是明确指导思想。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应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相互沟通,做到立、审、执三个环节协作配合、协调运转,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规定各部门协调配合具体内容。立案庭要通过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财产保全等方式,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基础。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庭应及时审查受理。必要时,可依职权直接裁定财产保全。
审判庭要加大财产保全和诉讼调解力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除依法缺席判决等无法准确查明当事人身份和地址的情形外,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卷宗中载明送达地址。宣判、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同时送达《履行法律义务提示书》,告知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责任。
执行工作要及时反映审判工作成果,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矛盾。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执行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执行局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指代不明、表述不清或存有歧义而影响执行的,应当及时与相关审判庭沟通。相关审判庭应及时作出释明,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对立、审、执协调配合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部门审判管理事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