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为申请执行人新乡某公司追回了拖欠了四年的货款。
2008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供应硫酸合同,价格随行就市,款到发货,被告某公司2008年5月19日和2008年6月2日,两次预付货款共计1000000元。原告新乡某公司依约开始给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送货。2008年11月12日,原告新乡某公司将双方发生的货物发票开出,经结算,双方共计发生货物价值1362438.3元,扣除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预付100万元,还欠362438.3元的货物没有按合同的要示款到发货。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4月30日、6月30日分三次支付给原告新乡某公司货款20万元,尚欠162438.3元未付。2010年10月21日,新乡某公司将河南某有限公司诉至新乡市凤泉区法院。后于2011年6月2日因管辖权移送至马村区法院,马村区法院于同年6月8日受理该案,法院判决河南某有限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新乡某公司货款162438.3元及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新乡某公司向马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了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首先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该公司目前已租赁给第三人,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没有放弃,而是调动各种执行手段、多管齐下,从各银行调查该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最终在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发现该公司账户有存款。马村法院依法向工商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从两家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62438.3元。至此,经过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案件最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