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是韩某的大喜之日,可是前来祝贺的好友之间却大打出手,朱某被打成轻伤。王某等三人被马村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
在韩某的婚宴上,王某和马某因骚扰朱某的女朋友商某而与朱发生口角,后王打电话叫常某带人过来打架。常接到电话后就安排他人坐出租车赶到韩家,经指认后,先拿圆凳砸了朱,其所带来人员也对朱进行殴打,胡某持圆凳对朱某进行殴打,王某也用拳脚打了朱,将其头部打伤。经鉴定,朱某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大于6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已赔付朱某医疗费3000元,双方于2010年12月7日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朱某18000元,其中王某赔偿10000元,常某赔偿9000元,胡某赔偿2000元。
2012年5月12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常某、胡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