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侵权纠纷的案件。因被告系未成年人,法院判决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2011年暑假里的一天,15岁的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带着原告李某去市里玩。当从乡村路向市区公路上拐弯时,为躲避迎面而来的汽车,刹车不及,撞向路旁沟内,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原告受伤后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身体两处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对原告的人身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原告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系未成年人,依法律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责任依法应由被告的监护人即其法定代理人予以承担。原告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且无驾驶资格仍然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原告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