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温县法院法官利用星期六休息时间,在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驱车百余公里,将多年前盗窃案的赔偿款送到了外地受害人的手中。
2008年5月,被告人王群飞伙同同伙在偃师市庞村镇崛山村博强涂料厂盗走一台变压器铜芯,经鉴定价值7720元;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群飞又来到高龙镇众鑫锌业有限公司大院内盗走停用的变压器铜芯一台,经鉴定价值为14130元。后同案犯伏法,王群飞外逃。
去年在公安局清网活动中,王群飞被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王群飞积极按照鉴定标准将两厂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然而,当王群飞家属将赔偿款全部交到法院后,刑庭法官在联系受害方时,公安侦查卷宗未显示两个厂的联系方式。于是,法官便与偃师市政府部门和警方联系,但均未打听出两厂的下落。
面对无人认领的赔偿款,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通过114查询台查询到偃师市工商局注册科和相关工商所,了解到博强涂料厂证照在几年前已经注销,根本无法联系上;而在查找众鑫公司时得知该厂已经与其他厂合并,工商部门提供了众鑫公司的电话号码,但法官循着提供的电话号码打去,号码已经停用。
没有了线索,主审法官决定到孟州两个厂原先所在的村进行寻找。带着现金,主审法官驱车先后到两个厂的所在地找到村干部、多方向群众打听,经过一天的时间,法官终于找到原博强涂料厂的业主和原众鑫公司的业主,将21850元的现金全部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