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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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争执把人伤 身陷囹圄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2-06-06 09:05:56


    周某因小事 和冯某发生争执,竟持砖头将冯某打成轻伤。周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在赔偿冯某27000元后,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5月24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因故和被害人冯某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期间周某持砖头向冯某头部砸了一下,致使冯某颈部受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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