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明(化名)的母亲张某发现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自己的收入加上小明父亲每月支付的45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承担孩子的各项生活必需费用,仅在2011年11月,小明因病住院治疗就花费了医疗费1256元,于是将自己的前夫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2010年9月11日,小明出生,作为父母的张某和王某非常高兴,但好景不长,就在2011年5月24日,两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小明由其母孙某抚养,其父王某从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50元,直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而张某只是博爱县环保局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某的月平均收入则相对较多。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年龄尚小,其法定监护人有固定工作,雇佣人员照顾原告符合常理,且被告也有支付能力,结合本地消费水平,酌定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数百元,并从2012年5月开始支付。但被告不服,现已提起上诉。